近日,中央網信辦會同相關部門起草《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毒W絡安全法》是我國首部關于網絡安全工作的基本大法,自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為我國網絡空間安全治理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為了與2021年相繼修訂制定實施的《行政處罰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銜接協調。
本次修訂主要針對《網絡安全法》中“第六章 法律責任”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是我國加強網絡安全工作的又一有力舉措,將進一步完善我國網絡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本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頂格罰款金額激增,對企業罰款從最高100萬提高到5000萬或上一年度營業額的5%,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從最高1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直接與《個人信息保護法》接軌。
第二,新增禁業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三,新增通報批評,違法者除了被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之外,新增了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形式。
具體而言,征求意見稿主要體現以下五大變化:
一、增加與營業額掛鉤的處罰措施,顯著提升對大型企業組織的震懾力度。
現有《網絡安全法》針對違法主體的處罰額度一般不超過100萬,對于大型企業組織來說難以達到與之規模相匹配的懲戒力度。《網安法修訂稿》針對違反網絡運行安全一般規定的網絡運營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違反網絡信息安全義務的網絡運營者,均增加了在特定違法情況下“處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的表述,與去年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處罰措施相一致,這將對大型企業組織遵守《網絡安全法》相關規定產生極大的震懾作用,有力提升法律的權威性和威懾力。
二、增加禁業處罰措施,有力強化對涉及違法行為的相關管理人員的懲戒效果。
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違反網絡運行安全一般規定的網絡運營者和違反網絡信息安全義務的網絡運營者,除了保留對相關管理人員的罰款措施,《網安法修訂稿》特別增加了“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有力強化對涉及違法行為的相關管理人員的懲戒效果。
三、整合提升同一大類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幅度,就高不就低。
例如,將原來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針對違反不同條款的行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合并為同一表述,將幾類違法主體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同處罰額度統一合并提升到“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四、與其他法律法規處罰措施保持一致。
將原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責任修改為轉致性規定:“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處罰主要參照《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執行。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的)的法律責任也修改為轉致性規定,相關處罰主要參照《數據安全法》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執行。
五、增加兜底性條款,適應網絡空間快速變化新形勢。
針對《網絡安全法》第七十條中“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情況,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情形增加了兜底性罰則,在網絡環境快速變化、信息安全違法犯罪形式層出不窮的背景下,兜底條款能夠保證在出現一些新型違法行為都能對應罰則。
總體而言,本次修訂工作明顯強化了網絡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提升全社會特別是大型企業組織加強網絡安全守法意識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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