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行業合規之風已起。
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并請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同有關部門修訂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7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三部門聯合印發《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并將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主要對《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進行要點解讀,幫助讀者更快理解相關法規條款。
制定目的
規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發現、報告、修補和發布等行
防范網絡安全風險
規定適用哪些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絡產品(含硬件、軟件)提供者和網絡運營者
從事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發布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
重點合規舉措
網絡產品提供者、網絡運營者和網絡產品安全漏洞收集平臺:
建立健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暢通
留存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不少于6個月
相關組織和個人:
向網絡產品提供者通報其產品存在的安全漏洞
各個對象的安全漏洞管理義務
網絡產品提供者:
發現或者獲知所提供網絡產品存在安全漏洞后,需立即采取措施并進行安全漏洞驗證、評估漏洞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
對屬于其上游產品或者組件存在的安全漏洞,應當立即通知相關產品提供者
在2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絡安全威脅和漏洞信息共享平臺報送相關漏洞信息。報送內容包括存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的產品名稱、型號、版本以及漏洞的技術特點、危害和影響范圍等。
及時組織對網絡產品安全漏洞進行修補,對于需要產品用戶(含下游廠商)采取軟件、固件升級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將網絡產品安全漏洞風險及修補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產品用戶,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上述規定以漏洞管理出發,規范了網絡產品提供者對于供應鏈上下游的風險評估與處置義務。
網絡運營者:
發現或者獲知其網絡、信息系統及其設備存在安全漏洞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時對安全漏洞進行驗證并完成修補。
從事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的組織或者個人:
需要遵循必要、真實、客觀以及有利于防范網絡安全風險的原則:
不得在網絡產品提供者提供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修補措施之前發布漏洞信息。
有必要提前發布的,要與相關網絡產品提供者共同評估協商、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報告,最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組織評估后發布。
不得發布網絡運營者在用的網絡、信息系統及其設備存在安全漏洞的細節情況。
不得刻意夸大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的危害和風險,或者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實施惡意炒作或者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不得發布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和工具。
在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時,應當同步發布修補或者防范措施。
在國家舉辦重大活動期間,未經公安部同意,不得擅自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
不得將未公開的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向網絡產品提供者之外的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
其中,法規“從事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的組織或者個人”范圍內的網絡產品安全漏洞收集平臺,無論是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的,都需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時向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通報相關漏洞收集平臺,并對通過備案的漏洞收集平臺予以公布
哪些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統籌協調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綜合管理網絡產品安全漏洞,承擔電信和互聯網行業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監督管理。
公安部:監督管理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依法打擊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加強跨部門協同配合;實現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實時共享;對重大網絡產品安全漏洞風險開展聯合評估和處置。
其他違規行為
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
非法收集、出售、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
明知他人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還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處罰條款
第十二條 網絡產品提供者未按本規定采取網絡產品安全漏洞補救或者報告措施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該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網絡運營者未按本規定采取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修補或者防范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該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收集、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該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或者為他人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該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的出臺意義在于,壓實了各方的責任與義務,為網絡產品提供者,網絡運營者,從事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發布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指明了合規方向,同時界定了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此外,通過對違規行為的界定以及處罰的明確,幫助進一步規范安全漏洞管理的生命周期。
隨著《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正式施行,網絡安全行業將迎來更清晰的規范體系,而漏洞收集平臺和白帽子也將在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的同時,有望發揮出更大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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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FreeB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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