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你與詐騙的距離,也許就是你與手機的距離。冒充熟人、明星、公檢法詐騙等常規借口也許你早已司空見慣,而口罩詐騙、“疫情精準補助”詐騙、高考詐騙、“平安留學”詐騙等“追熱點”的騙局更讓人防不勝防。
此時,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走入人們的視野——“詐騙分子隱蔽得越來越深,更多浮出水面的只是幕后‘幫兇’。近日,一些來自基層一線的辦案人員談到,這些幕后“幫兇”并未直接參與詐騙,卻游離在犯罪的灰色地帶,為詐騙分子提供通信、資金結算等各方面的幫助,常常直接暴露在偵查人員的視線中,被詐騙分子利用后又作為“棄子”來擋箭。他們都是什么人?又是如何走上犯罪的歧途?
群像 幕后“幫兇”多為弱勢群體
今年上半年,舉國上下眾志成城抗疫之時,電信網絡詐騙分子也忙得不可開交。全國刑事檢察辦案數量變化明顯,總體數量同比下降,但利用電信網絡手段實施犯罪的數量同比上升,起訴利用電信網絡實施犯罪的達52473人,占起訴數的7.8%,同比增加3.7%。最高檢7月26日披露,上半年詐騙犯罪高發多發,利用網絡手段實施詐騙的案件數量較大。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日益猖獗,現在要抓到真正的詐騙犯太難了。”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汪珮琳發現,電信網絡詐騙日益猖獗的背后,與之密切相關的黑灰產業鏈是不可小覷的“幫兇”。她談到,司法機關耗費大量的精力去辦案,往往抓回來的只是產業鏈中的“下游”,比如專門負責取錢的“車手”“馬仔”等,而一些“上游”詐騙犯可能依然逍遙法外。
警惕 對公賬戶成電信網絡詐騙結算主渠道
為了進一步逃避支付結算監管,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將目光投向了對公賬戶。他們認為,對公賬戶具有比個人賬戶更高的轉賬額度,不易被跟蹤偵查和凍結,能爭取更多時間,將贓款抽逃。如今,對公賬戶已逐漸成為電信網絡詐騙資金支付結算的主要渠道。
據了解,犯罪分子會借助網絡招募大量社會閑散人員,用他們的身份信息申請注冊新公司,并申領營業執照、制作公章,以公司法人的名義持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公章等資料,前往指定銀行網點辦理大量對公賬戶。
“幾套對公賬戶才賣七八百元,成本較低。”福建省石獅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鄭冰冰對記者說,出賣對公賬戶“八件套”(指對公銀行卡、U盾、法人身份證、公司營業執照、對公賬戶、公章、法人私章、對公開戶許可證)的人主觀上放任犯罪的發生,不在意“上家”到底拿自己的對公賬戶去做什么。實際上,一旦出售就可能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若明知“上家”用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也可能進一步構成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
對公賬戶詐騙問題突出,同樣是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桑濤的擔憂。今年以來,該市已辦理類似案件幾十起,其中不乏涉案金額上千萬元的案件。“對公賬戶詐騙有泛濫成災的苗頭。”桑濤介紹說,有的犯罪分子半天就能跑十幾家銀行,一次性開設十余個對公賬戶。
對此,汪珮琳建議,銀行應加強對公賬戶的開戶環節及使用環節的監管力度,發現可疑問題及時采取止損措施,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移送涉案線索,提供相關證據。
癥結 網絡平臺或為“真空地帶”亟待監管
實際上,不僅僅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在諸如網絡賭博、“偽基站”等網絡犯罪中,也呈現了主犯隱藏得越來越深的態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證據學研究所副所長、電子證據專家劉品新對此進行過多地調研,深有體會。
“一些地方打擊網絡犯罪習慣于搞‘遠洋捕撈’。”劉品新打了個比方說,看起來抓的人不少,但“蝦兵蟹將”居多。他認為,網絡犯罪的關聯犯罪打不盡,與黑灰產業鏈的生態發展有極大關系。“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有追求安全的需求,會想盡一切辦法對抗偵查,而網絡屏障帶來了天然的優勢,犯罪產業的分工也趨于精細化,給案件偵查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網絡信息技術平臺無意中為犯罪留下了發展空間。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QQ、微信、58同城等多個平臺中暗藏銀行卡販賣信息。在福建省石獅市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中,一位嫌疑人辦理了18家對公賬戶,在某電商平臺上以商戶名義進行“生意往來”,無限制地大額轉賬,最后再滾動流出“資金池”。
“有的詐騙分子會包裝一個虛假的App正式上線,以發放貸款等名義在搜索引擎上推廣,供被害人下載使用。”趙銳對記者透露,一個案件中可能會出現二三十個不同的假App。“一個App可能使用三個月左右就會下線跑路,再改頭換面重新上線。”
“網絡犯罪的手段不斷進行升級換代,而司法治理換代速度相對滯后,出現了明顯的代際差異。”劉品新舉例說,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術平臺轉移風險較大的環節,自己只負責核心部分。這些新技術平臺可能是司法實踐尚未監管到的“真空地帶”,網絡犯罪無孔不入。司法機關應當更好地總結各類專項打擊行動的經驗成果,將專項變成常態,根據犯罪規律的演變進行全面、均衡式打擊。
對策 多方合力開展“生態式打擊”
斬斷幕后的關聯產業鏈條,是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重中之重。幕后“幫兇”如何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一些檢察官反映,之前類似的情況無法構成共犯的,可能“一放了之”。2019年11月,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案司法解釋施行后,各地開始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量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最高可判三年。
劉品新對各地激活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表示肯定,同時提出另一個思考:“警惕陷入只打‘幫兇’不打主犯的異象,只有對主犯從嚴從重,重拳出擊,才能震懾違法犯罪。”
2019年11月19日,最高法公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呈現出一些新特征:引發次生危害后果的情形日漸突出;犯罪有組織化、“產業化”色彩濃厚;催生大量黑灰色產業鏈;犯罪手段演變快,騙術更具迷惑性;利用微信、QQ等即時聊天工具實施的詐騙越來越多。
面對日益“轉型升級”的犯罪招數,除了加大上下游犯罪查處力度,全方位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黑灰產業鏈之外,還需要多方發力,從源頭進行治理。對此,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提出對電信網絡詐騙黑灰產業鏈進行“生態式打擊”。
汪珮琳表示,希望銀行及電信運營商等機構進一步加強內部監管,與司法機關形成打擊合力;網絡社交、求職平臺運營商及網信部門加強對平臺發布信息的監管力度,對相關黑灰產業類信息及時清除,并對相關發布者作出懲戒;司法機關加強與民政、教育、人社部門等就業相關單位聯系,積極引導大學生、求職人群通過正規途徑求職就業,避免誤入電信網絡詐騙黑灰產,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相對于一般畫地為牢式個案打擊,生態式打擊更適合治理網絡犯罪黑灰產。”劉品新認為,犯罪產業鏈光靠刑事打擊是不夠的,需要結合行政治理、平臺治理等多方合力一起行動。
他還呼吁,社會各界應更加重視網絡犯罪的預防和社會治理。各大網絡平臺應主動承擔起配合治理的責任,開發打擊電信詐騙工具、功能;司法機關要搭建專業化隊伍,研究大數據精準預測、預警、遏制犯罪,善用檢察建議等社會治理手段,調動政府、網絡平臺等積極參與預防犯罪的生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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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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