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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的個人隱私紅線

作者:安數網絡 發布時間:2020-02-12 16:42:14 瀏覽次數:1542

關于新型冠狀肺炎的消息不斷刷屏,牽動著14億人的神經。在各種疫情通報、防疫科普等消息之外,有一類信息的轉發、傳播,尤其令人憂心忡忡、惶惶不安。

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很多地區對于存在武漢旅游、居住和接觸史,以及有確診病患接觸史的人員進行了排查和信息統計。這本無可厚非,但問題是,有些地區在信息收集后,卻沒有做好保密工作,導致人員名單在社交平臺被大肆傳播。這些曝于網絡之上的信息精確到了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手機號、甚至車票航班信息等,更有部分違法犯罪分子利用群眾急于購買口罩等抗疫防護用品的迫切心理,誘取個人隱私信息企圖實施詐騙,這其中的危害,讓任何一個有網絡安全意識的人不寒而栗。

據安數網絡不完全統計,全國查處涉疫情隱私的案例已有9個以上,各地對疫情隱私泄露的懲處已陸續拉開序幕,中央網信辦發布《關于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對疫情防控所涉及的個人隱私安全問題做出了具體要求。

案例1:武漢返鄉人員信息遭泄露

多地武漢返鄉人員配合調查后個人信息被泄露,包括姓名、家庭住址、電話、身份證號、返回車次,甚至高考成績等信息,表格在各個老鄉群和小區群里傳播。不少武漢返鄉人員反映被陌生人通過電話、微信威脅,甚至有人在其家門拉橫幅警告。



案例2:泄露肺炎患者隱私,益陽一區衛生局副局長被查處

1月28日,益陽市多個小區業主微信群出現“關于益陽市第四人民醫院報告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調查報告”電子版內容及截圖,內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親屬等11人的個人隱私信息。

經查,1月28日8時35分,益陽市赫山區衛生健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舒慶國,通過微信將上述報告轉發給赫山區財政局財評股工作人員段君飛。15分鐘后,段君飛將該報告轉發給赫山區財政局監督股股長鄧偉。

鄧偉則將報告轉發至其親戚群 (群成員47人)。隨后,該群成員徐燕(龍洲小學教師)將報告轉發至某業主群(群成員245人)。隨即,涉及章某某的隱私信息被迅速傳播。

據報道,事發后,舒慶國等四人主動接受調查,認錯態度較好。經益陽市紀委市監委同意,赫山區紀委監委決定對舒慶國予以黨紀立案調查,對段君飛、鄧偉給予誡勉談話;由相關部門對徐燕給予通報批評。

案例3:泄露29名密切接觸者隱私,撫州副鎮長被通報批評

據資溪縣紀委監委通報,1月29日上午,鶴城鎮分管衛生工作的副鎮長曹某,將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陳某密切接觸的29人個人信息,梳理制作成電子表后,發給了疫情防控相關責任人員和鶴城鎮瀘聲村民兵連長周某。

1月30日下午,周某擅自將該表轉發至某個人微信群(群成員196人)和魏某、陳某。不久,該信息被迅速傳播。經資溪縣紀委研究決定,對曹某在全縣范圍內通報批評,由鶴城鎮紀委對周某給予誡勉談話,并要求其作出深刻檢查。

案例4:泄露涉疫情人員個人隱私,山西一人被拘留多人被行政處罰

據山西臨汾市警方消息,1月29日15時許,網民“cora”在微信群中傳播“35名密切接觸者名單”文件(名單內容涉及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公民個人信息),嚴重損害涉疫情人員的合法權益。

經查,1月29日,網民姚某紅(男,56歲,臨汾市堯都區人)擅自將微信內部工作群中嚴禁轉發的“35名密切接觸者名單”轉發至其小區業主微信群中,引發網民大量轉發。

1月3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依法對姚某紅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此外,臨汾市洪洞縣公安局依法對4名散布公民隱私人員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5:鄂爾多斯一人泄露涉疫情人員個人隱私被拘留

經鄂爾多斯東勝公安網安部門調查,2月1日,東勝區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將涉疫情排查人員名單發送至內部工作群開展工作,被群內的非工作人員王某(男,33歲,東勝區籍貫,曾在該社區內開展社會醫療服務工作)擅自將內部微信工作群中嚴禁轉發的涉疫情排查人員名單對外轉發至3個社會群眾微信群,引發網民大量轉發,致使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損害了公民個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2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東勝區公安分局依法對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

案例6:云南文山5名醫務人員偷拍散布患者信息被罰

2月6日,文山州人民醫院文某、文山市人民醫院劉某等5名醫務人員因偷拍、散布疫情防控信息,造成惡劣影響,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作出罰款、拘留的處罰。

2月3日,文山市公安局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發現有人將疫情信息在微信圈中傳播,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文山市公安局高度重視,及時受案調查。 經縝密調查,認定文山州人民醫院文某、謝某某、關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拍攝患者相關信息散布,文山市人民醫院劉某、余某某通過微信轉發傳播,其行為已觸犯《中共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文山市公安局依法對文某、余某某、劉某、謝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對關某某罰款500元。

案例7:泄露涉疫情人員個人信息,廣州2人被罰款

2月6日,廣州市公安局通報:2月4日11時許,海珠警方接到轄區居民報警,稱其所在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內有人發布多名公民個人信息。

海珠警方立即展開調查,并于當日先后查獲涉嫌侵犯隱私的違法嫌疑人葉某(男)、鄭某(女)。

經查,2月4日上午,鄭某將多名曾乘坐某郵輪的游客名單(含個人信息)發送給朋友葉某。后葉某又將上述游客個人信息轉發至其所在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內。

目前,海珠警方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依法對違法人員鄭某、葉某分別處以罰款500元的處罰。

案例8:泄露防疫人員個人信息,涼山兩名工作人員被立案審查

2月10日,涼山州紀委監委對違規泄露新冠肺炎防疫相關人員個人信息的兩名工作人員立案審查調查。

據通報,西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員陳磊、袁全,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泄露新冠肺炎防疫相關人員個人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目前,涼山州紀委監委對陳磊進行紀律審查,對袁全進行監察調查。

案例9:利用疫情搜集公民個人信息?抓!

2月8日,漣水警方通過縝密偵查,破獲全市首例涉及疫情防控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薛某某。

經查,2020年2月7日14時許,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男,30歲,大東鎮人)利用群眾迫切購買口罩的心理,制作名為“漣水縣防護口罩預約服務”的網站鏈接發布在微信朋友圈中,非法獲取公民姓名、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5530條。

漣水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薛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網信辦:為疫情防控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月9日,中央網信辦發布了《關于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針對當下疫情防控工作中所涉及到個人隱私安全問題做了具體要求,除衛生部門依法授權機構外,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借疫情防控為由未經同意收集個人信息。同時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且保障數據安全。

個人信息安全紅線不容忽視

眾所周知,信息公開透明是克服恐慌的良藥。公布、傳播疫情信息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有助于提高群眾防護意識,提升出行安全感。上述案例的醫務人員傳播疫情人員個人信息未必有主觀惡意,但行為欠妥。

在疫情信息公開的問題上,關鍵之處在于抓住主要矛盾,感染病患的姓名、手機、身份證號等可識別特定個人的信息對做好群眾的預警、防護工作并無關系,與病毒防護密切相關的是其行為軌跡、接觸史。因此,只要不逾越公民個人隱私的紅線,相關行為、活動信息公布得越詳細越好。

有關單位在公布、傳播疫情人員信息的時候可對信息進行匿名和脫敏處理,達到“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程度,即可披露(如下圖所示)。

截圖自微博@徐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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